出租住宅之租賃期限最長三年。承租人得於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續租。 前項租賃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年。但扶育未滿十八歲子女之單親家庭、六十五歲以上無扶養義務親屬及配偶之人、低收入戶、戶內人口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手冊之家庭、符合公共建設拆遷戶資格或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定應予安置者,得申請續租,租賃期間合計不得逾十二年。 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租約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並將租金、管理維護費及水費、電費、瓦斯費等相關費用繳納至遷離之月份止,其實際居住之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根據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12條,出租住宅的租賃期限最長為三年。承租人可以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續租。此外,租賃期限的總合不得超過六年。 然而,對於單親家庭養育未滿十八歲子女、六十五歲以上無扶養義務親屬及配偶、低收入戶、家庭中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符合公共建設拆遷戶資格或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定應予安置的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續租,租賃期間的總合不得超過十二年。 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前終止租約,應在終止租約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並將相關費用如租金、管理維護費以及水費、電費、瓦斯費等繳納至遷離月份止。如果實際居住不滿一個月,則以一個月計算。 參考資料: -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12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1&FLNO=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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