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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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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遲延繳納租金次數累計達六次者,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不同意其續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13條,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遲延繳納租金次數累計達六次者,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得不同意其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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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 13 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遲延繳納租金次數累計達六次者,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不同意其續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