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住宅承租人死亡,得由其死亡時戶內符合承租資格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換約續租。 前項換約續租應自原承租人死亡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並以原租賃期限為限。
根據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14條,如果出租住宅承租人死亡,符合承租資格的配偶或直系親屬可以申請換約續租。換約續租的申請必須在原承租人死亡後的兩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交書面申請,並以原租賃期限為限。 為例證這個法條,可以舉九二一震災時的案例。在震災中,某人因意外死亡,該人原本租住的公寓符合承租資格的直系親屬可以向政府申請換約續租,並在兩個月內提交申請書。政府會根據原租賃期限來處理相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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