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住宅承租人應於租賃關係消滅日之次日前將住宅騰空返還出租機關,逾期未交還者,其租賃保證金不予退還;逾期未騰空,室內物品視為拋棄,逕依廢棄物處理。其遷離日以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實際點收住宅之日為準。
根據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16條,出租住宅的承租人應在租賃關係消滅的次日之前將住宅交還給出租機關,如果逾期未交還,則不會退還租賃保證金。同樣地,如果逾期未交還且房屋內的物品被視為拋棄,則將按照廢棄物處理。遷離日以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實際點收住宅的日期為準。 参考资料: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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