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住宅之承租人申請承購出租住宅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符合第七條及前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切結書。
根據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 18 條,承租人申請承購出租住宅時,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申請人需填寫申請書。 二、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申請人需提供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和身分證明文件的影本,以證明其身份和居住狀況。 三、符合第七條及前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需要提供符合第七條和前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規定可能包括受災戶身份證明、災前居住情況等。 四、切結書:申請人需要簽署切結書,確認提供的文件和資料為真實有效。 這些文件的提供是為了確保承租人符合相關法規和資格要求,以便進行出租住宅的承購申請。 例子:例如,申請人應提供最近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和身分證明文件,以證明其在該地區的居住狀況和身份。此外,他們還需提供災前居住情況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災戶身份證明等。這些文件的提供可以保證申請人滿足相關法規和資格要求,符合申請承購出租住宅的條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