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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第 19 條(下水道使用前之公告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水道機構,應於下水道開始使用前,將排水區域、開始使用日期、接用程序及下水道管理規章公告週知。
  2. 下水道排水區域內之下水,除經當地主管機關准者外,應依公告規定排洩於下水道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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