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法第19條規定了下水道機構在開始使用前應公告的事項。首先,下水道機構應公告排水區域、開始使用日期、接用程序及下水道管理規章,藉此讓大眾知悉相關資訊。此外,在下水道排水區域內,除非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否則下水應按照公告的規定排洩到下水道內。這意味著,下水道機構在使用下水道之前需要向大眾公告相關事項,並且在排水區域內的下水排洩時需遵守公告的規定。依據問題中提供的參考資料中,雖然沒有直接關聯的範例,但這些規定可以確保下水道的使用和管理符合法規。
下水道機構,應於下水道開始使用前,將排水區域、開始使用日期、接用程序及下水道管理規章公告週知。 下水道排水區域內之下水,除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公告規定排洩於下水道之內。
立法理由一、下水道以提供公共服務為目的,自應於設施完成後啟用前將其服務地區之範圍、開始使用之日期、用戶接用下水道之程序及下水道管理規章公告週知,俾使用人有所遵循。 二、下水道一經設施完成,該排水區域內之家庭、商店、機關、學校、工廠、礦場、畜牧場、養殖場等雨水、汙水或廢水均應依接通之管道,排洩於下水道中,以維護環境衛生,其情況特殊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下水道以提供公共服務為目的,自應於設施完成後啟用前將其服務地區之範圍、開始使用之日期、用戶接用下水道之程序及下水道管理規章公告週知,俾使用人有所遵循。 二、下水道一經設施完成,該排水區域內之家庭、商店、機關、學校、工廠、礦場、畜牧場、養殖場等雨水、汙水或廢水均應依接通之管道,排洩於下水道中,以維護環境衛生,其情況特殊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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