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四條所稱駐軍兵營等,係指國軍所屬各機關及部隊駐在場所,且產權係屬公有,並由國防部依有關法令編定者為準。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83條,該條例第十四條所提到的駐軍兵營等,指的是國軍所屬的各機關和部隊駐紮的場所,這些場所的產權屬於公有,而具體的管理規定則由國防部根據相關法令來編定。例如,根據國防部公告,駐在某地的軍營屬於公有財產,其使用和管理由國防部負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