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四條所稱軍用船舶、戰備及訓練車輛,以國軍編裝者為限。
施行細則第84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所提到的軍用船舶、戰備及訓練車輛,僅限於國軍編裝使用。這表示只有國軍所使用的船舶和車輛才可以被視為受益對象,並且可以徵收工程受益費。其他非國軍編裝的船舶和車輛則不在此規定的範圍內。這條規定的目的可能是為了確保僅限於國防和軍事相關的工程才能夠收取工程受益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工程涉及到其他非國軍編裝的船舶和車輛,則無法依照這條規定徵收工程受益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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