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2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應依本法之規定進行。如果本法未規定的事項,則適用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這意味著在進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時,應優先遵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規定,但對於未在該法內明確規定的事項,則需要參照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時的合法性和一致性,同時也體現了法律制度間的相互協調。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關係。 二、參照「獎參條例」第二條訂定。 三、本法屬特別法性質,優先於其他法律之適用,本法未規定者,仍應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另為排除本法與相關法律之競合疑義,已在本法相關法條中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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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關係。 二、參照「獎參條例」第二條訂定。 三、本法屬特別法性質,優先於其他法律之適用,本法未規定者,仍應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另為排除本法與相關法律之競合疑義,已在本法相關法條中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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