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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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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一年後,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其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如具有國民住宅購買資格者,得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 取得使用執照滿十五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其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該住宅及基地,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政府直接興建的國民住宅,承購人在居住滿一年後,可以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購買、承租、接收或交換該住宅的人,如果具備購買國民住宅的資格,則可以根據原承購人的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和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 同樣,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的國民住宅,在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該住宅及基地時,不受前述限制的約束。 以案例來說明,如果一位承購人在居住國民住宅一年後,決定將該住宅出售給具有購買國民住宅資格的人,則可以按照原承購人的貸款餘額和剩餘期限,向國民住宅相關機構申請國民住宅貸款。另外,如果一座國民住宅已經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那麼在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該住宅及基地時,不需要受到上述限制的約束。

相關函釋 7

  • 贈與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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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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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住宅條例第 19 條規定:「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一年後,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其承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住宅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