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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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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之國民住宅,係指由政府計劃,依左列方式,用以出售、出租、貸款自建或提供貸款利息補貼,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 一、政府直接興建。 二、貸款人民自建。 三、獎勵投資興建。 四、輔助人民自購。 前項收入較低家庭之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第2條的規定,國民住宅是指由政府計劃,並以政府直接興建、貸款人民自建、獎勵投資興建、輔助人民自購的方式提供給收入較低家庭居住的住宅。收入較低家庭的標準由行政院來定。例如,在政府直接興建的情況下,政府會自行興建住宅並出售或出租給符合收入標準的家庭。

相關函釋 2

  • 輔助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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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住宅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之國民住宅,係指由政府計劃,依左列方式,用以出售、出租、貸款自建或提供貸款利息補貼,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住宅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