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之國民住宅,係指由政府計劃,依左列方式,用以出售、出租、貸款自建或提供貸款利息補貼,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 一、政府直接興建。 二、貸款人民自建。 三、獎勵投資興建。 四、輔助人民自購。 前項收入較低家庭之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第2條的規定,國民住宅是指由政府計劃,並以政府直接興建、貸款人民自建、獎勵投資興建、輔助人民自購的方式提供給收入較低家庭居住的住宅。收入較低家庭的標準由行政院來定。例如,在政府直接興建的情況下,政府會自行興建住宅並出售或出租給符合收入標準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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