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條例 第 2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住宅社區之地下室、巷道、兒童遊戲場、綠地與法定空地外之空地及其他設施,已納入國民住宅售價並登記為公有者,由國民住宅社區全體所有權人使用,並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管理之。 前項國民住宅社區辦理重建時,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向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申請,將前項地下室、巷道、兒童遊戲場、綠地與法定空地外之空地及其他設施更名登記為社區區分所有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並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並按個別所有權價值與國民住宅社區全部所有權價值之比例,計算其權利範圍。 前項所定所有權價值,以重建當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合併計算。 第二項區分所有建築物及土地之更名登記,免繕發權利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