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社區之地下室、巷道、兒童遊戲場、綠地與法定空地外之空地及其他設施,已納入國民住宅售價並登記為公有者,由國民住宅社區全體所有權人使用,並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管理之。 前項國民住宅社區辦理重建時,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向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申請,將前項地下室、巷道、兒童遊戲場、綠地與法定空地外之空地及其他設施更名登記為社區區分所有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並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並按個別所有權價值與國民住宅社區全部所有權價值之比例,計算其權利範圍。 前項所定所有權價值,以重建當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合併計算。 第二項區分所有建築物及土地之更名登記,免繕發權利書狀。
根据国民住宅條例第22-1條的规定,国民住宅社区的地下室、巷道、兒童遊戲場、綠地以及法定空地以外的空地和其他设施,如果已被纳入国民住宅的销售价格并在登记中被标注为公有,那么这些设施应由国民住宅社区的全体业主使用,并由社区管理委员会或管理负责人负责管理。 当国民住宅社区进行重建时,管理委员会或管理负责人可以向国民住宅的管理机关申请将前述的地下室、巷道、兒童遊戲場、綠地以及法定空地外的空地和其他设施名义更改为社区区分所有建築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所有,并由国民住宅的管理机关委托地方政府的地政机关办理更名登记。在计算权益范围时,应根据个别所有权价值与整个国民住宅社区的所有权价值之比例进行计算。 而所定义的所有权价值是指根据重建当年的房屋课税现值和土地公告现值合并计算得出的。 此外,第二项指出区分所有建築物和土地的更名登记并不需要发放权利书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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