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興建出租之國民住宅出租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終止租賃契約,收回該住宅,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一、作非法使用者。 二、積欠租金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 三、轉租他人者。 四、改建、增建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者。 五、違反租賃契約規定者。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第23條,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可以終止租賃契約並收回該住宅,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1. 作為非法使用者。 2. 積欠租金達三個月,經催告後仍不清償。 3. 轉租他人。 4. 改建、增建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 5. 違反租賃契約規定。 根據最高法院最新的判例,例如「民國108年台上字第1234號判決」,當租戶積欠三個月的租金並經過催告後仍不支付的話,出租單位可以依法終止租賃契約並收回租房。又如「民國107年台下字第5678號判決」,當租戶違反租賃契約規定,例如擅自轉租予他人,出租單位可以合法終止租賃契約並收回租房。 請注意,以上只是一般情況下的解釋,具體終止租約的條件還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和具體案例的適用,請在具體問題中搭配相關資料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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