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條例 第 23 條(終止租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興建出租之國民住宅出租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終止租賃契約,收回該住宅,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一、作非法使用者。 二、積欠租金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 三、轉租他人者。 四、改建、增建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者。 五、違反租賃契約規定者。
政府興建出租之國民住宅出租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終止租賃契約,收回該住宅,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一、作非法使用者。 二、積欠租金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 三、轉租他人者。 四、改建、增建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者。 五、違反租賃契約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