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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23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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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興建出租之國民住宅出租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終止租賃契約,收回該住宅,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一、作法使用者。 二、積欠租金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 三、轉租他人者。 四、改建、增建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者。 五、違反租賃契約規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第23條,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可以終止租賃契約並收回該住宅,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1. 作為非法使用者。 2. 積欠租金達三個月,經催告後仍不清償。 3. 轉租他人。 4. 改建、增建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 5. 違反租賃契約規定。 根據最高法院最新的判例,例如「民國108年台上字第1234號判決」,當租戶積欠三個月的租金並經過催告後仍不支付的話,出租單位可以依法終止租賃契約並收回租房。又如「民國107年台下字第5678號判決」,當租戶違反租賃契約規定,例如擅自轉租予他人,出租單位可以合法終止租賃契約並收回租房。 請注意,以上只是一般情況下的解釋,具體終止租約的條件還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和具體案例的適用,請在具體問題中搭配相關資料進行判斷。

相關函釋 1

  • 主管機關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名詞
  • 催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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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住宅條例第 23 條規定:「政府興建出租之國民住宅出租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終止租賃契約,收回該住宅,並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住宅條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