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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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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者,受政府輔助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經向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申請更換擔保品並經准者,得另行購置符合規定之住宅,並以不高於原貸款餘額及剩餘期數,繼續辦理貸款: 一、因公共工程或都市更新需拆除其住宅。 二、因天然災害毀損其住宅。 三、經鑑定其住宅有安全之虞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第37-3條,當辦理輔助人民自購住宅的借款人在政府輔助期間發生以下情況之一時,可以向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申請更換擔保品,并經核准后,得以原貸款餘額及剩餘期數繼續辦理貸款: 一、由於公共工程或都市更新需要拆除住宅; 二、由於天然災害造成住宅毀損; 三、經鑑定該住宅存在安全隱患。 例如,在發生天然災害如地震或颱風等造成住宅毀損的情況下,借款人可以向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申請更換擔保品,并根據原貸款餘額及剩餘期數繼續辦理貸款。同樣地,如果辦理輔助人民自購住宅的借款人的住宅因公共工程需要拆除,也可以根據相同的程序申請更換擔保品。

  • 輔助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擔保名詞
  • 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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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住宅條例第 37-3 條規定:「辦理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者,受政府輔助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經向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申請更換擔保品並經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住宅條例第 3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