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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第 3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辦理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者,受政府輔助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經向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申請更換擔保品並經准者,得另行購置符合規定之住宅,並以不高於原貸款餘額及剩餘期數,繼續辦理貸款: 一、因公共工程或都市更新需拆除其住宅。 二、因天然災害毀損其住宅。 三、經鑑定其住宅有安全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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