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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內政部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前一年,會商有關機關,審酌各直轄市、縣 (市) 實際需要,依照第二條之規定,統籌規劃訂定該年度各種方式之國民住宅數量、建築融資數額、住宅貸款金額、政府編列概算數額及各金融機構配合提供之資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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