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前一年,會商有關機關,審酌各直轄市、縣 (市) 實際需要,依照第二條之規定,統籌規劃訂定該年度各種方式之國民住宅數量、建築融資數額、住宅貸款金額、政府編列概算數額及各金融機構配合提供之資金數額。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第4條,內政部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前一年,與相關機關進行會商,考慮各直轄市和縣市的實際需求,根據第2條的規定,統籌規劃該年度各種方式的國民住宅數量、建築融資數額、住宅貸款金額、政府編列概算數額以及各金融機構提供的資金數額。 根據這項法規,內政部需要在每年開始前一年,與相關機關進行會商,來確定下一年度的國民住宅建設計劃。在這個會商過程中,內政部會考慮各個直轄市和縣市的實際住宅需求,並結合第2條的相關規定來制定該年度的國民住宅數量、建設財政支出額、住宅貸款金額、政府預算數額以及各金融機構提供的資金數額。這個過程旨在確保國民住宅建設計劃的妥善規劃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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