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蹟保存區內左列行為,應先經內政部許可: 一、古物、古蹟之修繕。 二、原有建築物之修繕或重建。 三、原有地形、地物之人為改變。
根據國家公園法第15條,史蹟保存區內進行古物、古蹟的修繕,原有建築物的修繕或重建,以及原有地形、地物的人為改變,都需要先經內政部的許可。這些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並且需要經過相關的審查程序和評定。具體的內容和要求,可以透過國家公園法的施行細則或相關的指引來獲取。
史蹟保存區內左列行為,應先經內政部許可: 一、古物、古蹟之修繕。 二、原有建築物之修繕或重建。 三、原有地形、地物之人為改變。
立法理由史蹟保存區內之古物、原有建築物及其環境,具有教化後人與發揚先民文化之重大意義,故其管理政策應首重原狀之保存,次為修葺,再次為重建,亦不輕言改變其環境。若為修繕或重建,為慎重計,應經內政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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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蹟保存區內之古物、原有建築物及其環境,具有教化後人與發揚先民文化之重大意義,故其管理政策應首重原狀之保存,次為修葺,再次為重建,亦不輕言改變其環境。若為修繕或重建,為慎重計,應經內政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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