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之許可事項,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除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經許可者外,均應予禁止。
根據國家公園法第16條規定,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除了經許可的情況下可以進行的第一款和第六款行為外,其他行為都應該被禁止。 參考資料:「國家公園法」(最新修正日期: 106年11月03日)第16條 範例情境:假設某個特別景觀區許可某公司在該區域內興建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這是根據第14條第1項第6款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可以進行的行為。然而,該公司也有計劃在該特別景觀區內施工大型建築物,這是根據第16條規定,除經許可的第一項第一款和第六款行為外,應該被禁止的行為。因此,根據國家公園法第16條,這項計劃應該被禁止。
第十四條之許可事項,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除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經許可者外,均應予禁止。
立法理由史蹟保存區內,除得由內政部核准原有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修繕外,均宜禁止,以確保其完整性。
史蹟保存區內,除得由內政部核准原有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修繕外,均宜禁止,以確保其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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