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為應特殊需要,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 一、引進外來動、植物。 二、採集標本。 三、使用農藥。
根據國家公園法第17條,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的許可,可以進行以下行為:一、引進外來的動、植物。二、採集標本。三、使用農藥。 舉例來說,如果某特別景觀區內的生態環境需要增加特定物種的動植物,國家公園管理處可以許可引進新的外來物種,以達到生態平衡的目的。同樣地,如果有科學研究需要,採集特定生物的標本也可以在特別景觀區內進行。此外,如果有必要使用農藥來保護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的農作物或植物,也可以經國家公園管理處的許可而使用農藥。以上行為必須經過國家公園管理處的許可,才能在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進行。
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為應特殊需要,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 一、引進外來動、植物。 二、採集標本。 三、使用農藥。
立法理由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為引進外來動、植物,或為學術研究採集標本或為使用農藥(如殺蟲劑)時,得由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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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為引進外來動、植物,或為學術研究採集標本或為使用農藥(如殺蟲劑)時,得由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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