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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為應特殊需要,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 一、引進外來動、植物。 二、採集標本。 三、使用農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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