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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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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保護區應優先於公有土地內設置,其區域內禁止採集標本、使用農藥及興建一切人工設施。但為供學術研究或為供公共安全及公園管理上特殊需要,經內政部許可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公園法第18條規定了生態保護區的設置與規範。根據該條規定,生態保護區應優先設置於公有土地內,並禁止在這些區域內進行採集標本、使用農藥以及興建人工設施。然而,為了學術研究、公共安全或特殊的公園管理需求,在經過內政部的許可之下,可以例外允許上述行為。換言之,如果有特殊的原因,經過內政部批准,就可以在生態保護區內進行採集標本、使用農藥或建造人工設施。 參考資料: - 國家公園法(最新版本) - 內政部相關法規及函令

立法沿革 1

(0610602 制定)

生態保護區應優先於公有土地內設置,其區域內禁止採集標本、使用農藥及興建一切人工設施。但為供學術研究或為供公共安全及公園管理上特殊需要,經內政部許可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生態保護區限制最嚴,面積亦可能較大,應優先於公有土地內設置;其區域內通常不興築公路、鐵路、纘車等任何機械化運輸設備,亦應禁止標本之採集及農藥之使用,以免引起生態變化,只有為公共安全或長期性科學研究等特殊情形時,准許臨時性之人工設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10602 制定)

生態保護區限制最嚴,面積亦可能較大,應優先於公有土地內設置;其區域內通常不興築公路、鐵路、纘車等任何機械化運輸設備,亦應禁止標本之採集及農藥之使用,以免引起生態變化,只有為公共安全或長期性科學研究等特殊情形時,准許臨時性之人工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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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公園法第 18 條規定:「生態保護區應優先於公有土地內設置,其區域內禁止採集標本、使用農藥及興建一切人工設施。但為供學術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公園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公園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