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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生態保護區應優先於公有土地內設置,其區域內禁止採集標本、使用農藥及興建一切人工設施。但為供學術研究或為供公共安全及公園管理上特殊需要,經內政部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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