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保護區應優先於公有土地內設置,其區域內禁止採集標本、使用農藥及興建一切人工設施。但為供學術研究或為供公共安全及公園管理上特殊需要,經內政部許可者,不在此限。
國家公園法第18條規定了生態保護區的設置與規範。根據該條規定,生態保護區應優先設置於公有土地內,並禁止在這些區域內進行採集標本、使用農藥以及興建人工設施。然而,為了學術研究、公共安全或特殊的公園管理需求,在經過內政部的許可之下,可以例外允許上述行為。換言之,如果有特殊的原因,經過內政部批准,就可以在生態保護區內進行採集標本、使用農藥或建造人工設施。 參考資料: - 國家公園法(最新版本) - 內政部相關法規及函令
生態保護區應優先於公有土地內設置,其區域內禁止採集標本、使用農藥及興建一切人工設施。但為供學術研究或為供公共安全及公園管理上特殊需要,經內政部許可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生態保護區限制最嚴,面積亦可能較大,應優先於公有土地內設置;其區域內通常不興築公路、鐵路、纘車等任何機械化運輸設備,亦應禁止標本之採集及農藥之使用,以免引起生態變化,只有為公共安全或長期性科學研究等特殊情形時,准許臨時性之人工設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生態保護區限制最嚴,面積亦可能較大,應優先於公有土地內設置;其區域內通常不興築公路、鐵路、纘車等任何機械化運輸設備,亦應禁止標本之採集及農藥之使用,以免引起生態變化,只有為公共安全或長期性科學研究等特殊情形時,准許臨時性之人工設施。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