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生態保護區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
根據國家公園法第19條規定,進入生態保護區必須經過國家公園管理處的許可。這條法條的目的是保護生態保護區的生態環境和資源,確保進入該區域的人或組織能夠遵守相應的規定並對環境進行適當的管理和保護。 例如,如果一個人或組織想要進入一個國家公園的生態保護區進行研究或觀察活動,他們需要向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許可。國家公園管理處將審查該申請並評估其對生態保護區的影響。如果他們認為這個活動對環境的影響是可接受的,他們將發出許可證,允許該人或組織進入生態保護區。否則,他們可能會拒絕許可申請或提出相應的條件。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生態保護區的保護和環境可持續性。進入生態保護區可能會對區域的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造成影響,因此必須有有效的管控措施。這樣可以確保人們在享受和利用生態保護區的資源時,同時也保護了這些資源的可持續性和繼續存在。
進入生態保護區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
立法理由為顧慮遊客置身於深山荒野中安全問題,以及避免自然資源發生意外人為災害,規定許可登記制度。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顧慮遊客置身於深山荒野中安全問題,以及避免自然資源發生意外人為災害,規定許可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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