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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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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生態保護區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公園法第19條規定,進入生態保護區必須經過國家公園管理處的許可。這條法條的目的是保護生態保護區的生態環境和資源,確保進入該區域的人或組織能夠遵守相應的規定並對環境進行適當的管理和保護。 例如,如果一個人或組織想要進入一個國家公園的生態保護區進行研究或觀察活動,他們需要向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許可。國家公園管理處將審查該申請並評估其對生態保護區的影響。如果他們認為這個活動對環境的影響是可接受的,他們將發出許可證,允許該人或組織進入生態保護區。否則,他們可能會拒絕許可申請或提出相應的條件。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生態保護區的保護和環境可持續性。進入生態保護區可能會對區域的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造成影響,因此必須有有效的管控措施。這樣可以確保人們在享受和利用生態保護區的資源時,同時也保護了這些資源的可持續性和繼續存在。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610602 制定)

進入生態保護區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

立法理由為顧慮遊客置身於深山荒野中安全問題,以及避免自然資源發生意外人為災害,規定許可登記制度。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10602 制定)

為顧慮遊客置身於深山荒野中安全問題,以及避免自然資源發生意外人為災害,規定許可登記制度。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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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公園法第 19 條規定:「進入生態保護區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公園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公園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