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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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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及礦物之開發,應經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國家公園法第20條,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的水資源和礦物開發,必須經過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的審議,然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准。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對於特別景觀區和生態保護區內的水資源和礦物開發進行監管,以確保保護這些區域的環境和生態。具體的案例和參考資料尚不清楚,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1

(0610602 制定)

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及礦物之開發,應經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准。

立法理由生態保護區及特別景觀區內,若有國家安全與利益上所必需開採利用之礦產或水資源時,在不妨礙各該地區之完整性原則下,並經仔細研究後,得報經行政院特准開發。但此類特准案件,應屬稀有例外,並限於規模及面積狹小者,否則將失去生態及景觀上之特性,而必須予以變更公園區域或分區類別或廢水之。

  • 名詞
(0610602 制定)

生態保護區及特別景觀區內,若有國家安全與利益上所必需開採利用之礦產或水資源時,在不妨礙各該地區之完整性原則下,並經仔細研究後,得報經行政院特准開發。但此類特准案件,應屬稀有例外,並限於規模及面積狹小者,否則將失去生態及景觀上之特性,而必須予以變更公園區域或分區類別或廢水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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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公園法第 20 條規定:「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及礦物之開發,應經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公園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公園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