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機構得在國家公園區域內從事科學研究。但應先將研究計畫送請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
根據國家公園法第21條,學術機構(例如大學、研究機構)可以在國家公園區域內進行科學研究。然而,進行研究前必須先向國家公園管理處提交研究計畫並取得同意。這表示學術機構需要事先向管理機關申請並經過審查程序,確保他們的科學研究活動符合國家公園的規定和保護目標。舉例來說,如果一所大學計畫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內進行生態學調查研究,該大學必須先將研究計畫提交給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取得他們的同意才能開展相應的研究工作。
學術機構得在國家公園區域內從事科學研究。但應先將研究計畫送請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
立法理由國家公園往往為研究地質、生物、生態及考古等之優良場所,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應鼓勵此種學術活動,以發揮國家公園之功效。但學術研究之項目、地點及設備等,必須考慮一般遊客之活動,並配合公園之一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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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往往為研究地質、生物、生態及考古等之優良場所,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應鼓勵此種學術活動,以發揮國家公園之功效。但學術研究之項目、地點及設備等,必須考慮一般遊客之活動,並配合公園之一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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