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管理處為發揮國家公園教育功效,應視實際需要,設置專業人員,解釋天然景物及歷史古蹟等,並提供所必要之服務與設施。
根據國家公園法第 22 條,國家公園管理處有權依據實際需要,設置專業人員,對於國家公園內的天然景物及歷史古蹟進行解釋,同時必須提供相關的服務與設施。這條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國家公園內重要的自然和文化資源得到適當的保護和解釋,同時讓遊客能夠更好地了解和欣賞這些景觀。例如,國家公園管理處可以派遣專業人員在國家公園內提供導覽服務,解釋自然景觀的形成原因、生物多樣性和文化歷史等相關知識,同時提供必要的服務設施,如休息站、咖啡廳或觀景台,以提供遊客更好的體驗和服務。
國家公園管理處為發揮國家公園教育功效,應視實際需要,設置專業人員,解釋天然景物及歷史古蹟等,並提供所必要之服務與設施。
立法理由國家公園為增進一般國民科學教育之最佳場所,尤可在自然科學教育方面,彌補青年學生在課堂上之不足;在歷史性公園,則有薰陶教化,發揚民族特性之教育意義。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應儘量提供傳播及解釋各種自然景象及古物史蹟之設施(如照片、模型、博物館、出版物及現地解說),並應有專門解釋人員服務,經過適當解說後,一般遊客得以瞭解自然界美景之所以然,增進欣賞國家公園景物之能力,培養正確態度,進而協助保護公園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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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為增進一般國民科學教育之最佳場所,尤可在自然科學教育方面,彌補青年學生在課堂上之不足;在歷史性公園,則有薰陶教化,發揚民族特性之教育意義。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應儘量提供傳播及解釋各種自然景象及古物史蹟之設施(如照片、模型、博物館、出版物及現地解說),並應有專門解釋人員服務,經過適當解說後,一般遊客得以瞭解自然界美景之所以然,增進欣賞國家公園景物之能力,培養正確態度,進而協助保護公園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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