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公園法第23條的規定: 1. 國家公園事業所需費用,在政府執行時,由公庫負擔;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私團體經營時,由該經營人負擔之。 這表示當國家公園事業由政府執行時,所需要的費用將由公庫支付,而當事業由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私團體經營時,費用則由該經營人負擔。 2. 政府執行國家公園事業所需費用之分擔,經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定。 根據這一條款,政府在執行國家公園事業時所需費用的分擔,會經過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的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定。 3. 內政部得接受私人或團體為國家公園之發展所捐獻之財物及土地。 根據這一條款,內政部有權接受私人或團體捐贈的財物和土地,用於國家公園的發展。 根據上述法規,國家公園事業的費用分擔、審批程序以及捐贈機制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以確保國家公園事業的執行和發展遵守法律法規。
國家公園事業所需費用,在政府執行時,由公庫負擔;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私團體經營時,由該經營人負擔之。 政府執行國家公園事業所需費用之分擔,經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定。 內政部得接受私人或團體為國家公園之發展所捐獻之財物及土地。
立法理由國家公園之設立,主要在維護自然現況優美之風景及天然資源,無須擴大建設,惟必要之公共暨旅遊設施在所難免。本條特規定經費之負擔,實際上將來由公庫負擔不會太多,如臺省阿里山及烏來等國有林區有森林遊樂之設施,係由林務局及民間投資,將來國家公園內部份設施,亦有可能比照辦理。熱心社會公益之人士,可能有因支持國家公園制度而願將私人土地或財物(如有歷史價值之建築物)捐獻,特訂入俾有根據。
國家公園之設立,主要在維護自然現況優美之風景及天然資源,無須擴大建設,惟必要之公共暨旅遊設施在所難免。本條特規定經費之負擔,實際上將來由公庫負擔不會太多,如臺省阿里山及烏來等國有林區有森林遊樂之設施,係由林務局及民間投資,將來國家公園內部份設施,亦有可能比照辦理。熱心社會公益之人士,可能有因支持國家公園制度而願將私人土地或財物(如有歷史價值之建築物)捐獻,特訂入俾有根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