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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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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事業所需費用,在政府執行時,由公庫負擔;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私團體經營時,由該經營人負擔之。
政府執行國家公園事業所需費用之分擔,經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
核定
。
內政部得接受私人或團體為國家公園之發展所捐獻之財物及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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