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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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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公園法第24條是指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的懲罰。根據該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家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1.砍伐樹木、築堤、排灣、開闢設施或與保護與維護公園目的不符之行為;2.投棄廢棄物;3.捕捉野生動物;4.採摘野生植物。 該條規定違反上述禁止行為者,將受到以下處分:有期徒刑不超過六個月、拘役或罰金不超過一千元。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在國家公園內砍伐樹木,根據該法第24條,該人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不超過六個月、拘役或罰金不超過一千元的處罰。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610602 制定)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不經許可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為國家公園內最忌諱之行為,違反者,應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0610602 制定)

不經許可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為國家公園內最忌諱之行為,違反者,應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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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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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公園法第 24 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公園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公園法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