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國家公園法第24條是指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的懲罰。根據該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家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1.砍伐樹木、築堤、排灣、開闢設施或與保護與維護公園目的不符之行為;2.投棄廢棄物;3.捕捉野生動物;4.採摘野生植物。 該條規定違反上述禁止行為者,將受到以下處分:有期徒刑不超過六個月、拘役或罰金不超過一千元。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在國家公園內砍伐樹木,根據該法第24條,該人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不超過六個月、拘役或罰金不超過一千元的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不經許可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為國家公園內最忌諱之行為,違反者,應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不經許可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為國家公園內最忌諱之行為,違反者,應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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