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根據國家公園法第13條,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以下行為: 1. 焚燒草木或引火整地。 例如,某人在國家公園區域內燃燒草木或引火整地,即屬違反該法第13條第一項之規定。 2. 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例如,某人在國家公園區域內進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的行為,即屬違反該法第13條第二項之規定。 3. 污染水質或空氣。 例如,某人在國家公園區域內進行污染水質或空氣的行為,即屬違反該法第13條第三項之規定。 4. 採折花木。 例如,某人在國家公園區域內進行採折花木的行為,即屬違反該法第13條第四項之規定。 5. 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例如,某人在國家公園區域內在樹木、岩石或標示牌上刻字或畫圖的行為,即屬違反該法第13條第五項之規定。 6. 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例如,某人在國家公園區域內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的行為,即屬違反該法第13條第六項之規定。 7. 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例如,某人在國家公園區域內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的地區,即屬違反該法第13條第七項之規定。 8. 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例如,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可禁止某些特定的行為,若有人違反該禁止行為,即屬違反該法第13條第八項之規定。 因此,根據國家公園法第13條的規定,以上列舉的行為皆為在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的,違法者可能受到相應的處罰。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立法理由國家公園,全區域內必須對於資源及遊客作適切之保護與管理,始能達成公園設置之目的,上列各項行為,在國家公園內均應予禁止。但為經營上需要增減魚類或鳥獸生息數量或焚燬草木,且由國家公園管理處執行者,則屬例外。
國家公園,全區域內必須對於資源及遊客作適切之保護與管理,始能達成公園設置之目的,上列各項行為,在國家公園內均應予禁止。但為經營上需要增減魚類或鳥獸生息數量或焚燬草木,且由國家公園管理處執行者,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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