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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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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得按區域內現有土地利用型態及資源特性,劃分左列各區管理之: 一、一般管制區。 二、遊憩區。 三、史蹟保存區。 四、特別景觀區。 五、生態保護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国家公园法第12条规定,国家公园可以根据区域内现有土地利用型态及资源特性,划分以下各区进行管理:一、一般管制區。二、遊憩區。三、史蹟保存區。四、特別景觀區。五、生態保護區。 参考资料: 1.中華民國國家公園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2.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118 举例:例如,墾丁国家公园根据国家公园法第12条规定,可以将其管理区域划分为一般管制区、遊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别景观区和生态保护区。这样的划分可以根据该地区的土地利用和资源特性进行合理管理和保护。

立法沿革 1

(0610602 制定)

國家公園得按區域內現有土地利用型態及資源特性,劃分左列各區管理之:   一、一般管制區。   二、遊憩區。   三、史蹟保存區。   四、特別景觀區。   五、生態保護區。

立法理由各國家公園區域內,為使天然與文化資源之利用,及保護二者獲得適當均衡,應予以分區管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10602 制定)

各國家公園區域內,為使天然與文化資源之利用,及保護二者獲得適當均衡,應予以分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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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公園法第 12 條規定:「國家公園得按區域內現有土地利用型態及資源特性,劃分左列各區管理之: 一、一般管制區。 二、遊憩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公園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公園法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