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公園法第11條,國家公園事業由內政部根據國家公園計畫的決定進行。該條第2項指出,國家公園事業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執行,如果必要的話,地方政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私團體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核准後,在國家公園管理處的監督下可以進行投資經營。 根據國家公園法的相關規定,內政部是負責國家公園及國家公園事業的主管機關。國家公園管理處則是負責國家公園事業的投資、經營、監督和管理。內政部營建署則是負責國家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根據法律的規定,內政部在國家公園事業中有著重要的職權和權限。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按照國家公園法第11條的規定,內政部是國家公園及國家公園事業的主管機關,並且有權投資經營國家公園事業。投資經營國家公園事業是內政部營建署所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的合法職掌事項,但在必要時也可以委由民營機構進行。
國家公園事業,由內政部依據國家公園計畫決定之。 前項事業,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執行;必要時,得由地方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私團體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家公園管理處監督下投資經營。
立法理由國家公園事業包括道路、橋樑、停車場、船埠、露營地、步道、防火、供水及污水處理設備、休息場所、醫務、餐宿、解說及管理等設施,應以公園建設計畫決定之。凡屬公共服務性者,原則上應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執行,但必要時,亦可由地方政府或公營事業機關辦理。可望收回成本及盈餘者,由公私營利事業團體投資承辦,但有關設施之設計與經營,應受國家公園管理處之管制,以免產生紊亂現象。
國家公園事業包括道路、橋樑、停車場、船埠、露營地、步道、防火、供水及污水處理設備、休息場所、醫務、餐宿、解說及管理等設施,應以公園建設計畫決定之。凡屬公共服務性者,原則上應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執行,但必要時,亦可由地方政府或公營事業機關辦理。可望收回成本及盈餘者,由公私營利事業團體投資承辦,但有關設施之設計與經營,應受國家公園管理處之管制,以免產生紊亂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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