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第 10 條規定了以下兩個事項: 1. 為了勘定國家公園區域、訂定或變更國家公園計畫,內政部或其委託的機關可以派員進入公私土地內進行勘查或測量。不過,在進行勘查或測量之前,必須事先通知土地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2. 在進行前項所提到的勘查或測量時,如果造成土地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的農作物、竹木或其他障礙物損壞,應該給予補償。補償金額可以由雙方協議確定,如果協議無法達成,則由相應的上級機關核定補償金額。 根據網路上公開之參考資料,國家公園法第 10 條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園區內的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確保計畫的有效實施。該條規定了在進行國家公園區劃或計畫制定及變更時,內政部或其委託之機關有權利進入相關土地進行勘查或測量,以確定國家公園區域的範圍及界線。同時,該法條也明確了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在進行勘查或測量時的權益,如遭受損失,則有權獲得補償。 舉例來說,如果在進行國家公園劃定的過程中,需要確定某塊土地是否屬於國家公園區域,內政部或其委託之機關便可以派員進入該土地進行勘查或測量,以確定其界線。在進行勘查或測量時,如果造成土地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的農作物受到損壞,則應該給予相應的補償,補償金額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商沒有達成一致,則由相應的上級機關核定補償金額。
為勘定國家公園區域,訂定或變更國家公園計畫,內政部或其委託之機關得派員進入公私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但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為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使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農作物、竹木或其他障礙物遭受損失時,應予以補償;其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其上級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國家公園區域之劃定及公園計畫之釐訂或變更,每需技術人員進入私有或由其他機關團體管理之土地及水面從事勘查、測量工作,為尊重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權益,規定如有遭受損失,應予以補償。
國家公園區域之劃定及公園計畫之釐訂或變更,每需技術人員進入私有或由其他機關團體管理之土地及水面從事勘查、測量工作,為尊重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權益,規定如有遭受損失,應予以補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