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公園法第9條的規定: 1. 國家公園區域內進行國家公園計畫所需的公有土地,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進行撥用。 2. 在國家公園區域內的私有土地,可以在不妨礙國家公園計畫原則下保留原有的使用權。然而,如果實施國家公園計畫需要使用私人土地,則有可能依法進行土地徵收的程序。 例如,在某個國家公園區域內,一塊私人土地原本是私人所有,並被用於農業用途。根據國家公園法第9條的規定,這片土地可以保留原有的農業使用權,但如果國家公園計畫需要將這塊土地用於其他公共目的,比如建設公園設施,則可能需要根據法律進行土地徵收的程序。
國家公園區域內實施國家公園計畫所需要之公有土地,得依法申請撥用。 前項區域內私有土地,在不妨礙國家公園計畫原則下,准予保留作原有之使用。但為實施國家公園計畫需要私人土地時,得依法徵收。
立法理由各國家公園之設置,均有其獨特目標,不僅為此代,亦為下代國民保護原始自然風景、史蹟或育樂資源;其區域內通常雖不作全面性之實施建設,但在利用及管理上所必需之土地與水面,應根據公園計畫,將其使用管轄權移轉主管機構,以求事權之統一,而達成國家公園設置之目的。
各國家公園之設置,均有其獨特目標,不僅為此代,亦為下代國民保護原始自然風景、史蹟或育樂資源;其區域內通常雖不作全面性之實施建設,但在利用及管理上所必需之土地與水面,應根據公園計畫,將其使用管轄權移轉主管機構,以求事權之統一,而達成國家公園設置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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