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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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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家公園:指為永續保育國家特殊景觀、生態系統,保存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元性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設之區域。 二、國家自然公園:指符合國家公園選定基準而其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設之區域。 三、國家公園計畫:指供國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利用及發展等經營管理上所需之綜合性計畫。 四、國家自然公園計畫:指供國家自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利用及發展等經營管理上所需之綜合性計畫。 五、國家公園事業:指依據國家公園計畫所決定,而為便利育樂、生態旅遊及保護公園資源而興設之事業。 六、一般管制區:指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及水域,包括既有小村落,並准許原土地、水域利用型態之地區。 七、遊憩區:指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育樂設施及有限度資源利用行為之地區。 八、史蹟保存區:指為保存重要歷史建築、紀念地、聚落、古蹟、遺址、文化景觀、古物而劃定及原住民族認定為祖墳地、祭祀地、發源地、舊社地、歷史遺跡、古蹟等祖傳地,並依其生活文化慣俗進行管制之地區。 九、特別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自然地理景觀,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 十、生態保護區:指為保存生物多樣性或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公園法第8條的定義,國家公園指的是經由主管機關根據該法規定劃設的永續保育國家特殊景觀、生態系統的區域,供國民進行育樂和研究。國家公園計畫則是提供對整個國家公園區域的保護、利用和發展等經營管理所需的綜合計畫。 根據該法第8條的該款之規定,國家公園事業則指的是根據國家公園計畫的規劃所興設的事業,旨在方便育樂、生態旅遊和保護公園資源。 此外,一般管制區是指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分區的土地和水域,並准許原土地和水域利用型態的地區。而遊憩區則是指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的育樂設施和有限度的資源利用的地區。 特別景觀區是指無法以人力再造的特殊自然地理景觀,並且對開發行為有嚴格的限制。在特別景觀區內,不管是私有土地還是公有土地,都不得任意進行開發。生態保護區則是指為了保存生物多樣性或供研究生態而需嚴格保護的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的地區。 根據以上的章節,可以了解到特別景觀區的土地即使是私有的,也不得隨意開發。破壞特別景觀區土地的行為者將受到刑事處罰。撤銷特別景觀區土地的徵收決定,將使該土地維持原來的私有狀態,對公益並無損害,也沒有所謂的「於公益有重大損害」情況。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中央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立法沿革 2

(0610602 制定)

本法有關主要名詞釋義如左:   一、野生物:係指於某地區自然演進生長,未經任何人工飼養、撫育或栽培之動物及植物,而為自然風景主要構成因素。   二、國家公園計畫:係指供國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利用及開發等管理上所需之綜合性計畫。   三、國家公園事業:係指依據國家公園計畫所決定,而為便利育樂、觀光及保護公園資源而興設之事業。   四、一般管制區:係指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與水面,包括既有小村落,並准許原土地利用型態之地區。   五、遊憩區:係指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育樂設施及有限度資源利用行為之地區。   六、史蹟保存區:係指為保存重要史前遺跡、史後文化遺址,及有價值之歷代古蹟而劃定之地區。   七、特別景觀區:係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   八、生態保護區:係指為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

立法理由本法涉及之主要名詞,特作法律上之解義,以便有所依據。

(0991112 修正)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家公園:指為永續保育國家特殊景觀、生態系統,保存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元性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設之區域。   二、國家自然公園:指符合國家公園選定基準而其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設之區域。   三、國家公園計畫:指供國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利用及發展等經營管理上所需之綜合性計畫。   四、國家自然公園計畫:指供國家自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利用及發展等經營管理上所需之綜合性計畫。   五、國家公園事業:指依據國家公園計畫所決定,而為便利育樂、生態旅遊及保護公園資源而興設之事業。   六、一般管制區:指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及水域,包括既有小村落,並准許原土地、水域利用型態之地區。   七、遊憩區:指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育樂設施及有限度資源利用行為之地區。   八、史蹟保存區:指為保存重要歷史建築、紀念地、聚落、古蹟、遺址、文化景觀、古物而劃定及原住民族認定為祖墳地、祭祀地、發源地、舊社地、歷史遺跡、古蹟等祖傳地,並依其生活文化慣俗進行管制之地區。   九、特別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自然地理景觀,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   十、生態保護區:指為保存生物多樣性或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

立法理由國家公園之設置由來已久,而「國家自然公園」係因應環境變遷而新設,為使各界益於明暸其區別實益,爰增定名詞定義。本條除第六款因本法尚有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涉及一般管制區,為求周延,第六款建議分區名稱之文字維持原法之「一般管制區」外,照本院第七屆第五會期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內容修正,並依原法之架構修正條次為第八條,俾資妥適。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0610602 制定)

本法涉及之主要名詞,特作法律上之解義,以便有所依據。

(0991112 修正)

國家公園之設置由來已久,而「國家自然公園」係因應環境變遷而新設,為使各界益於明暸其區別實益,爰增定名詞定義。本條除第六款因本法尚有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涉及一般管制區,為求周延,第六款建議分區名稱之文字維持原法之「一般管制區」外,照本院第七屆第五會期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內容修正,並依原法之架構修正條次為第八條,俾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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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公園法第 8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家公園:指為永續保育國家特殊景觀、生態系統,保存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公園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公園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