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之設立、廢止及其區域之劃定、變更,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國家公園法第 7 條規定了國家公園的設立、廢止以及區域的劃定和變更的程序。根據該條款,這些事項需要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國家公園的設立和變更是透過適當的程序和決策來進行的。 參考資料: - 國家公園法(最新版本)
國家公園之設立、廢止及其區域之劃定、變更,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立法理由我國國家公園行政體制不採美國型態(即國家公園類似特別行政組織),僅為一種事業區域,其原屬行政區劃仍舊,一般的行政仍由其原屬行政區域內之各級地方政府掌理,國家公園僅為一事業單位,猶如林區之劃分。但一個國家公園之設置或其區域之劃定,必須慎重其事,不能朝令夕改,其廢止或變更亦同,應由最高行政機關核定後公告。
我國國家公園行政體制不採美國型態(即國家公園類似特別行政組織),僅為一種事業區域,其原屬行政區劃仍舊,一般的行政仍由其原屬行政區域內之各級地方政府掌理,國家公園僅為一事業單位,猶如林區之劃分。但一個國家公園之設置或其區域之劃定,必須慎重其事,不能朝令夕改,其廢止或變更亦同,應由最高行政機關核定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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