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第6條規定了選定國家公園的基準。根據第1項的規定,國家公園的選定基準包括具有特殊景觀、重要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棲地,以及具有重要的文化資產和史蹟,其自然和人文環境具有文化教育意義,需要長期由國家保存。另外,具有天然育樂資源,風貌特異,可陶冶國民情性,供遊憩觀賞。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符合上述基準但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則可以被選定為國家自然公園。根據第3項的規定,依據選定基準而選定的國家公園和國家自然公園,其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應根據其保育和遊憩屬性及型態進行分類管理。 範例:根據國家公園法第6條,如果一個地區具有特殊景觀,例如壯麗的山巒和美麗的湖泊,並且擁有豐富的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棲地,同時還保有重要的文化資產和史蹟,如古老的寺廟和歷史建築,這個地區就有可能被選定為國家公園。另外,如果一個地區雖然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但符合前述選定基準,也可以被選定為國家自然公園。在進行保護和利用時,根據不同的保育和遊憩屬性及型態進行分類管理,以確保對該地區的保育和遊憩進行有效管理。
國家公園之選定標準如左: 一、具有特殊自然景觀、地形、地物、化石及未經人工培育自然演進生長之野生或孑遺動植物,足以代表國家自然遺產者。 二、具有重要之史前遺跡、史後古蹟及其環境,富有教育意義,足以培育國民情操,需由國家長期保存者。 三、具有天賦育樂資源,風景特異,交通便利,足以陶冶國民情性,供遊憩觀賞者。
立法理由國家公園為一長期性制度,其設立必須質與量並重,依照候選地區資源特性及社會需求,予以分門別類,提供在利用與保護雙方面之彈性。
國家公園之選定基準如下: 一、具有特殊景觀,或重要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棲地,足以代表國家自然遺產者。 二、具有重要之文化資產及史蹟,其自然及人文環境富有文化教育意義,足以培育國民情操,需由國家長期保存者。 三、具有天然育樂資源,風貌特異,足以陶冶國民情性,供遊憩觀賞者。 合於前項選定基準而其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得經主管機關選定為國家自然公園。 依前二項選定之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主管機關應分別於其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各依其保育與遊憩屬性及型態,分類管理之。
立法理由將國家公園選定基準以其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元性資源分成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二級。另為因地制宜,各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之經營管理與保護利用等事項,分別於保護利用管制原則訂定之。本條內容照本院第七屆第五會期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內容修正。
國家公園為一長期性制度,其設立必須質與量並重,依照候選地區資源特性及社會需求,予以分門別類,提供在利用與保護雙方面之彈性。
將國家公園選定基準以其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元性資源分成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二級。另為因地制宜,各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之經營管理與保護利用等事項,分別於保護利用管制原則訂定之。本條內容照本院第七屆第五會期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內容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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