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起造人應於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通知改正事項改正完竣送請復審;屆期未送請復審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申請案件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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