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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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36 條規定,起造人接獲第一次改正通知起六個月內須改正送復審,逾期或復審不合格主管機關得駁回申請案。
Q · 建照被通知改正,多久內要處理完?
接獲第一次通知起六個月內送復審
依建築法第 36 條,起造人須在接獲第一次改正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依通知事項改正完竣並送請復審。屆期未送、或復審仍不合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得直接駁回整個申請案。本條無法定展延機制,駁回後須重新申請或於 30 日內提訴願。
白話解讀
建築機關通知你改正後,這條給你六個月的改正期限。這個期限不是建議,是死線。六個月內沒送復審,或復審還是不合規定,主管機關有權直接駁回你的整個申請案。聽起來只是程序規定,但對申請人來說是非常實際的時間炸彈:建築師可能因為案件多忙著別的,業主可能因為財務問題拖延,等到想起來六個月已經過了。重點是 92 年修法把「註銷」改成「駁回」,這個用詞改變不只是文字遊戲:駁回是行政處分,你可以提訴願;註銷在當時的解釋偏向行政內部處理,救濟管道模糊。修法後的駁回給你明確的救濟入口,但同時也意味著申請案件正式走完一個行政流程,要重新申請等於從零開始。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36 條為建造執照審查程序中的逾期失權規定:起造人接獲第一次改正通知後須於六個月內改正並送復審,逾期或復審不合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得駁回申請案。民國 92 年修法將原「註銷」改為「駁回」,使其成為可提訴願的行政處分。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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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六個月期限可以申請展延嗎?
本條沒有規定展延機制。實務上有些主管機關基於個案情形會酌予寬限,但這不是法律權利,是機關的恩惠裁量。最保險的做法是在期限屆滿前送出復審,即使內容不完美,也能避免被直接駁回。內行人提示:真的來不及,至少在期限內提出書面說明改正進度與困難,這個動作可為日後訴願階段保留主張正當理由的空間。
Q2案件被駁回後,是不是只能重新申請?
不是。駁回是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92條),你30天內可以提訴願主張駁回不當。如果機關通知改正事項本身不明確,或駁回理由站不住腳,訴願階段有機會撤銷駁回。但若駁回理由確實成立,重新申請也是選項,只是審查費用與時間都要重來。內行人提示:申請費與審查費的損失通常比訴願費用高,遇到駁回先評估訴願勝算再決定是否重新申請。
Q3建照改正期限多久?
接獲第一次通知起六個月內須改正完竣送復審,這是法定死線非建議。
Q4建築法第 36 條的復審是什麼?
起造人依改正通知改正後,送主管建築機關再次審查的程序。
Q5駁回和註銷差在哪?
92 年前用註銷救濟模糊,現行駁回是行政處分可提訴願。
Q6建照被駁回是什麼意思?
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否准申請案,申請程序正式走完一輪。
Q7建照改正要怎麼處理才不會逾期?
收到通知當天標記第六個月死線,倒推進度,提前一個月送復審。
Q8建照被駁回後怎麼救濟?
30 日內依訴願法第 14 條提訴願;機關漏寫救濟教示則延長至一年。
Q9怎麼算復審的最後期限?
第一次改正通知送達日 + 6 個月,建議提前一個月送件。
Q10改正來不及怎麼辦?
本條無展延,至少在期限內送書面說明進度與困難,為訴願留底。
Q11建築法第 36 條的駁回 vs 第 41 條的註銷差在哪?
36 條針對改正逾期駁回申請案,41 條針對逾期未領執照註銷,兩種不同失權。
Q12六個月期限可以展延嗎?
本條無展延機制,機關寬限屬個案恩惠不是權利,不可當預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 | option_b |
|---|---|---|
| 用語(92 年前後) | 註銷(舊) | 駁回(現行) |
| 法律性質 | 偏行政內部處理,救濟模糊 | 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
| 救濟途徑 | 管道不明確 | 可提訴願、行政訴訟 |
| 後續 | 重新申請 | 訴願撤銷或重新申請二擇一 |
option_a
- 用語(92 年前後)
- 註銷(舊)
- 法律性質
- 偏行政內部處理,救濟模糊
- 救濟途徑
- 管道不明確
- 後續
- 重新申請
option_b
- 用語(92 年前後)
- 駁回(現行)
- 法律性質
- 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 救濟途徑
- 可提訴願、行政訴訟
- 後續
- 訴願撤銷或重新申請二擇一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271216 制定)
建築物變更原定使用性質,供公眾使用時,應呈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查勘檢驗其有關公共安全與衛生之結構及設備。
(0330830 全文修正)
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對於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隨時派員查勘,檢驗其有關公共安全與衛生之結構及設備。 前項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指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0601210 全文修正)
起造人應於接獲前條通知改正之日起三個月內,遵照通知改正事項,一次改正完竣送請復審;逾期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申請案件予以註銷。
(0731026 修正)
起造人應於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通知改正事項改正完竣送請復審;逾期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申請案件予以註銷。
立法理由為避免復審案件,因起造人之延誤,不依通知於期限內改正完竣,屢屢送請復審,增加主管建築機關之作業,爰規定提送復審之期限為六個月,以杜弊端。
(0920506 修正)
起造人應於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通知改正事項改正完竣送請復審;屆期未送請復審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申請案件予以駁回。
立法理由修正「註銷」為「駁回」,以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復審名詞
- 駁回名詞
建築物變更原定使用性質,供公眾使用時,應呈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查勘檢驗其有關公共安全與衛生之結構及設備。
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對於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隨時派員查勘,檢驗其有關公共安全與衛生之結構及設備。 前項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指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起造人應於接獲前條通知改正之日起三個月內,遵照通知改正事項,一次改正完竣送請復審;逾期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申請案件予以註銷。
為避免復審案件,因起造人之延誤,不依通知於期限內改正完竣,屢屢送請復審,增加主管建築機關之作業,爰規定提送復審之期限為六個月,以杜弊端。
修正「註銷」為「駁回」,以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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