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36 條
起造人應於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通知改正事項改正完竣送請復審;屆期未送請復審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申請案件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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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36 條規定,起造人接獲第一次改正通知起六個月內須改正送復審,逾期或復審不合格主管機關得駁回申請案。
Q · 建照被通知改正,多久內要處理完?
依建築法第 36 條,起造人須在接獲第一次改正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依通知事項改正完竣並送請復審。屆期未送、或復審仍不合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得直接駁回整個申請案。本條無法定展延機制,駁回後須重新申請或於 30 日內提訴願。
白話解讀
建築機關通知你改正後,這條給你六個月的改正期限。這個期限不是建議,是死線。六個月內沒送復審,或復審還是不合規定,主管機關有權直接駁回你的整個申請案。聽起來只是程序規定,但對申請人來說是非常實際的時間炸彈:建築師可能因為案件多忙著別的,業主可能因為財務問題拖延,等到想起來六個月已經過了。重點是 92 年修法把「註銷」改成「駁回」,這個用詞改變不只是文字遊戲:駁回是行政處分,你可以提訴願;註銷在當時的解釋偏向行政內部處理,救濟管道模糊。修法後的駁回給你明確的救濟入口,但同時也意味著申請案件正式走完一個行政流程,要重新申請等於從零開始。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36 條為建造執照審查程序中的逾期失權規定:起造人接獲第一次改正通知後須於六個月內改正並送復審,逾期或復審不合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得駁回申請案。民國 92 年修法將原「註銷」改為「駁回」,使其成為可提訴願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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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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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六個月期限可以申請展延嗎?▾
本條沒有規定展延機制。實務上有些主管機關基於個案情形會酌予寬限,但這不是法律權利,是機關的恩惠裁量。最保險的做法是在期限屆滿前送出復審,即使內容不完美,也能避免被直接駁回。內行人提示:真的來不及,至少在期限內提出書面說明改正進度與困難,這個動作可為日後訴願階段保留主張正當理由的空間。
Q2案件被駁回後,是不是只能重新申請?▾
不是。駁回是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92條),你30天內可以提訴願主張駁回不當。如果機關通知改正事項本身不明確,或駁回理由站不住腳,訴願階段有機會撤銷駁回。但若駁回理由確實成立,重新申請也是選項,只是審查費用與時間都要重來。內行人提示:申請費與審查費的損失通常比訴願費用高,遇到駁回先評估訴願勝算再決定是否重新申請。
Q3建照改正期限多久?▾
接獲第一次通知起六個月內須改正完竣送復審,這是法定死線非建議。
Q4建築法第 36 條的復審是什麼?▾
起造人依改正通知改正後,送主管建築機關再次審查的程序。
Q5駁回和註銷差在哪?▾
92 年前用註銷救濟模糊,現行駁回是行政處分可提訴願。
Q6建照被駁回是什麼意思?▾
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否准申請案,申請程序正式走完一輪。
Q7建照改正要怎麼處理才不會逾期?▾
收到通知當天標記第六個月死線,倒推進度,提前一個月送復審。
Q8建照被駁回後怎麼救濟?▾
30 日內依訴願法第 14 條提訴願;機關漏寫救濟教示則延長至一年。
Q9怎麼算復審的最後期限?▾
第一次改正通知送達日 + 6 個月,建議提前一個月送件。
Q10改正來不及怎麼辦?▾
本條無展延,至少在期限內送書面說明進度與困難,為訴願留底。
Q11建築法第 36 條的駁回 vs 第 41 條的註銷差在哪?▾
36 條針對改正逾期駁回申請案,41 條針對逾期未領執照註銷,兩種不同失權。
Q12六個月期限可以展延嗎?▾
本條無展延機制,機關寬限屬個案恩惠不是權利,不可當預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 | option_b |
|---|---|---|
| 用語(92 年前後) | 註銷(舊) | 駁回(現行) |
| 法律性質 | 偏行政內部處理,救濟模糊 | 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
| 救濟途徑 | 管道不明確 | 可提訴願、行政訴訟 |
| 後續 | 重新申請 | 訴願撤銷或重新申請二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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