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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85違法設計監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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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或承造業務者,勒令其停止業務,並處以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85條規定,擅自承攬建築物設計、監造或承造業務者,勒令停業並罰六千至三萬元;不遵從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沒有建築師執照幫人設計監造房子,會怎樣?

先勒令停業加罰六千到三萬,不停手就變刑事

依建築法第 85 條,沒有合格建築師資格或營造業登記卻承攬建築物的設計、監造或承造,主管機關會勒令停止業務並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這是第一層行政罰;若被勒令停業後仍不遵從繼續營業,性質升級為刑事犯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關鍵分水嶺是收到第一張勒令停業公文後有沒有停手。

白話解讀

你以為設計圖、監工、蓋房子是「找個師傅來就好」的事?法律上不是。建築法第13、14條畫了一條看不見的線:設計和監造必須是領有執照的建築師,承造必須是登記合格的營造業。誰跨過這條線去接案子,這條85條就出手。第一層處罰是把你業務停掉、罰六千到三萬。但真正的殺手是第二層:被勒令停業還繼續做的話,刑度直接跳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從行政罰跳到刑事責任,中間只差「不遵從而繼續」這一念。很多無照土水師傅、設計工作室不知道自己已經踩在這條線上,因為平常案子接得很順,沒人檢舉就沒事。但只要被檢舉一次、收到第一張勒令停業的公文還沒當回事,下一次就是刑事傳票。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85 條為違法承攬的處罰規定,針對違反第十三條(設計、監造須由合格建築師擔任)或第十四條(承造須由登記合格營造業擔任)而擅自承攬建築業務之行為,設計「先行政罰、後刑事責任」兩階段制裁:初次違法處勒令停業加罰鍰,經勒令停業仍繼續營業者課以刑責。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設計工作室,幫客戶畫透天厝的設計圖收費,這算違法嗎?

看你畫的東西要不要送建照。只是內裝配置圖、效果圖,不送主管機關,原則上不在建築法第13條規範內。但若是要送建管處申請建照的設計圖、結構圖,就必須由合格建築師簽證,沒有就違法。實務上很多設計工作室會「掛建築師」合作,由建築師簽證、設計工作室主導設計,這是合法操作,但要簽合約把責任分清楚。

Q2勒令停業跟刑事責任的差別在哪?我會被關嗎?

差別在「有沒有不遵從」。第一次違法只會收到勒令停業加六千到三萬罰鍰,是行政罰,不會留下犯罪紀錄。但如果被勒令停業還繼續營業,性質升級為刑事犯罪,最重一年有期徒刑。實務上初犯加上認罪、停業,多數判拘役或易科罰金,但前科紀錄會跟著你。第一張公文絕對不能無視。

Q3業主不知道廠商沒牌,事後要負責任嗎?

業主本身不是處罰對象,但會踩到其他問題:工程做出來可能無法請使用執照、若明知對方沒牌仍簽約可能涉及共同違反、承攬契約因違反強制規定可能無效。簽約前要求對方提供建築師證書與營造業登記證書並寫進合約,不只是查驗,更是「善意信賴對方資格」的證據,未來出事才有立場主張自己是受害者。

Q4建築法第85條在罰什麼?

罰違反第13、14條、沒有建築師資格或營造業登記卻擅自承攬建築物設計、監造、承造業務的人。

Q5什麼叫擅自承攬?

未具法定資格卻與業主成立承攬契約關係,承接建築業務。一張報價單或一段確認工項的對話就構成,不需開公司登廣告。

Q6勒令停止業務是什麼處分?

主管機關命違法者停止營業的行政處分,是刑事責任的前置門檻;被勒令後仍營業才會升級刑事。

Q7違反第13條和第14條差在哪?

第13條規範設計、監造須由合格建築師;第14條規範承造須由登記合格營造業。第85條同時制裁兩者的違反。

Q8無照承攬怎麼被處罰?

主管機關先勒令停業並處六千到三萬罰鍰;若不遵從繼續營業,再依刑事程序追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Q9收到勒令停業公文該怎麼辦?

立刻停止業務、繳納罰鍰,將剩餘案件轉介合格建築師或營造業掛名承接,並保留移交紀錄。

Q10業主怎麼避免找到無照廠商?

簽約前要求對方提供建築師開業證書與營造業登記證書,把證書字號寫進合約。

Q11違法承攬罰多少錢?

罰鍰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並勒令停業;升級刑事後另可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Q12勒令停業 vs 刑事責任差在哪?

差在有沒有不遵從。第一張公文是行政罰不留前科;無視繼續做才升級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violationcontinued_operation
制裁性質行政罰(勒令停業+罰鍰)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金額/刑度六千至三萬元罰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科紀錄
觸發要件違反第13/14條擅自承攬經勒令停業仍不遵從繼續營業

first_violation

制裁性質
行政罰(勒令停業+罰鍰)
金額/刑度
六千至三萬元罰鍰
前科紀錄
觸發要件
違反第13/14條擅自承攬

continued_operation

制裁性質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金額/刑度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科紀錄
觸發要件
經勒令停業仍不遵從繼續營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建築士法 第3条・第34条(無資格者の業務制限)+ 罰則 第38条
韓國건축사법 제4조·제40조(무자격자 업무 제한)및 벌칙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13条(资质)・第65条(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之罚则)
德國Musterbauordnung (MBO) § 65(Bauvorlageberechtigung 建築提交權)— 各邦 Bauordnung 規範,無聯邦統一刑罰條文
法國Loi n° 77-2 du 3 janvier 1977 sur l'architecture, art. 9(recours obligatoire à l'architecte)et art. 40(exercice illégal)
美國各州 architect practice acts(如 California Business & Professions Code § 5536,無照從事建築業務屬輕罪)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601210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或承造業務者,勒令其停止業務,並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0731026 修正)

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或承造業務者,勒令其停止業務,並處以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目前經濟情楳顯有變更,原定之罰鍰數額已屬偏低顯不足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將罰鍰數額提高,期收處罰實效。   二、增列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之刑罰,以使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處罰。

(0601210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或承造業務者,勒令其停止業務,並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0731026 修正)

一、目前經濟情楳顯有變更,原定之罰鍰數額已屬偏低顯不足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將罰鍰數額提高,期收處罰實效。   二、增列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之刑罰,以使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處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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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85 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或承造業務者,勒令其停止業務,並處以六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8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