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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85 條(違法設計監造)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或承造業務者,勒令其停止業務,並處以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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