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85 條(違法設計監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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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85條規定,擅自承攬建築物設計、監造或承造業務者,勒令停業並罰六千至三萬元;不遵從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沒有建築師執照幫人設計監造房子,會怎樣?
先勒令停業加罰六千到三萬,不停手就變刑事
依建築法第 85 條,沒有合格建築師資格或營造業登記卻承攬建築物的設計、監造或承造,主管機關會勒令停止業務並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這是第一層行政罰;若被勒令停業後仍不遵從繼續營業,性質升級為刑事犯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關鍵分水嶺是收到第一張勒令停業公文後有沒有停手。
白話解讀
你以為設計圖、監工、蓋房子是「找個師傅來就好」的事?法律上不是。建築法第13、14條畫了一條看不見的線:設計和監造必須是領有執照的建築師,承造必須是登記合格的營造業。誰跨過這條線去接案子,這條85條就出手。第一層處罰是把你業務停掉、罰六千到三萬。但真正的殺手是第二層:被勒令停業還繼續做的話,刑度直接跳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從行政罰跳到刑事責任,中間只差「不遵從而繼續」這一念。很多無照土水師傅、設計工作室不知道自己已經踩在這條線上,因為平常案子接得很順,沒人檢舉就沒事。但只要被檢舉一次、收到第一張勒令停業的公文還沒當回事,下一次就是刑事傳票。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85 條為違法承攬的處罰規定,針對違反第十三條(設計、監造須由合格建築師擔任)或第十四條(承造須由登記合格營造業擔任)而擅自承攬建築業務之行為,設計「先行政罰、後刑事責任」兩階段制裁:初次違法處勒令停業加罰鍰,經勒令停業仍繼續營業者課以刑責。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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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設計工作室,幫客戶畫透天厝的設計圖收費,這算違法嗎?
看你畫的東西要不要送建照。只是內裝配置圖、效果圖,不送主管機關,原則上不在建築法第13條規範內。但若是要送建管處申請建照的設計圖、結構圖,就必須由合格建築師簽證,沒有就違法。實務上很多設計工作室會「掛建築師」合作,由建築師簽證、設計工作室主導設計,這是合法操作,但要簽合約把責任分清楚。
Q2勒令停業跟刑事責任的差別在哪?我會被關嗎?
差別在「有沒有不遵從」。第一次違法只會收到勒令停業加六千到三萬罰鍰,是行政罰,不會留下犯罪紀錄。但如果被勒令停業還繼續營業,性質升級為刑事犯罪,最重一年有期徒刑。實務上初犯加上認罪、停業,多數判拘役或易科罰金,但前科紀錄會跟著你。第一張公文絕對不能無視。
Q3業主不知道廠商沒牌,事後要負責任嗎?
業主本身不是處罰對象,但會踩到其他問題:工程做出來可能無法請使用執照、若明知對方沒牌仍簽約可能涉及共同違反、承攬契約因違反強制規定可能無效。簽約前要求對方提供建築師證書與營造業登記證書並寫進合約,不只是查驗,更是「善意信賴對方資格」的證據,未來出事才有立場主張自己是受害者。
Q4建築法第85條在罰什麼?
罰違反第13、14條、沒有建築師資格或營造業登記卻擅自承攬建築物設計、監造、承造業務的人。
Q5什麼叫擅自承攬?
未具法定資格卻與業主成立承攬契約關係,承接建築業務。一張報價單或一段確認工項的對話就構成,不需開公司登廣告。
Q6勒令停止業務是什麼處分?
主管機關命違法者停止營業的行政處分,是刑事責任的前置門檻;被勒令後仍營業才會升級刑事。
Q7違反第13條和第14條差在哪?
第13條規範設計、監造須由合格建築師;第14條規範承造須由登記合格營造業。第85條同時制裁兩者的違反。
Q8無照承攬怎麼被處罰?
主管機關先勒令停業並處六千到三萬罰鍰;若不遵從繼續營業,再依刑事程序追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Q9收到勒令停業公文該怎麼辦?
立刻停止業務、繳納罰鍰,將剩餘案件轉介合格建築師或營造業掛名承接,並保留移交紀錄。
Q10業主怎麼避免找到無照廠商?
簽約前要求對方提供建築師開業證書與營造業登記證書,把證書字號寫進合約。
Q11違法承攬罰多少錢?
罰鍰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並勒令停業;升級刑事後另可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Q12勒令停業 vs 刑事責任差在哪?
差在有沒有不遵從。第一張公文是行政罰不留前科;無視繼續做才升級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violation | continued_operation |
|---|---|---|
| 制裁性質 | 行政罰(勒令停業+罰鍰)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 金額/刑度 | 六千至三萬元罰鍰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 前科紀錄 | 無 | 有 |
| 觸發要件 | 違反第13/14條擅自承攬 | 經勒令停業仍不遵從繼續營業 |
first_violation
- 制裁性質
- 行政罰(勒令停業+罰鍰)
- 金額/刑度
- 六千至三萬元罰鍰
- 前科紀錄
- 無
- 觸發要件
- 違反第13/14條擅自承攬
continued_operation
- 制裁性質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金額/刑度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科紀錄
- 有
- 觸發要件
- 經勒令停業仍不遵從繼續營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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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601210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或承造業務者,勒令其停止業務,並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0731026 修正)
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或承造業務者,勒令其停止業務,並處以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目前經濟情楳顯有變更,原定之罰鍰數額已屬偏低顯不足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將罰鍰數額提高,期收處罰實效。 二、增列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之刑罰,以使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處罰。
- 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條文
- 承攬名詞
- 罰鍰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建築法 第 13 條條文
- 建築法 第 14 條條文
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或承造業務者,勒令其停止業務,並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目前經濟情楳顯有變更,原定之罰鍰數額已屬偏低顯不足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將罰鍰數額提高,期收處罰實效。 二、增列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之刑罰,以使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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