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公會應訂定會員公約、紀律委員會組織及風紀維持方法。
重點摘要營造業法第 47 條要求營造業公會訂定會員公約、設置紀律委員會並訂風紀維持方法,建立業界自律機制。
Q · 跟營造廠有糾紛,向它的公會檢舉有用嗎?
有。公會依法設紀律委員會,可對違約會員內部處置
依營造業法第 47 條,營造業公會必須訂定會員公約並設置紀律委員會維持風紀。會員違反公約時,公會可循內部程序處置。檢舉時把對方違反事項對應到會員公約具體條款並附書面證據,比情緒性投訴有效;這條路不取代訴訟,但常逼出更快的和解。
談到約束營造廠的不當行為,多數人腦中只有政府和法院兩條路。但這條開了第三條:每個營造業公會都被法律要求建立自己的「紀律委員會」,訂定會員公約和風紀維持辦法。意思是,這個業界內建一套自律機制,會員違反公約,可能被同業團體內部懲處。對你來說,如果你跟某家營造廠有糾紛,而它是公會會員,向公會反映往往比直接開打官司更快見效,因為沒有營造廠想被自己的同業團體列入紀律案件,那會直接傷到它在業界的名聲和接案信用。
營造業法第 47 條為業界自律的授權性規範,課予營造業公會三項義務:訂定會員公約、建立紀律委員會組織、訂定風紀維持方法,使同業團體在政府監理與司法救濟之外,形成第一線的自我約束機制。
有一定作用。依營造業法第47條,公會必須訂定會員公約並設紀律委員會維持風紀,會員若違反公約,公會內部可以處置。檢舉時把對方違反的具體事項對應到會員公約的條款並附書面證據,比情緒性投訴有效得多;這條路不取代訴訟,但常常逼出更快的和解。
影響主要在聲譽與業界關係。第47條授權公會以會員公約和紀律委員會自我約束,處分雖非政府罰款,卻可能影響會籍、同業評價,進而牽動投標與合作。對長期接公共工程的廠商來說,業界風評是隱形資產,這正是公會自律有時比行政裁罰更具嚇阻力的原因。
要求營造業公會訂定會員公約、紀律委員會組織及風紀維持方法,建立業界自律機制。
公會自訂、拘束會員行為的內部規範,違反者可能被紀律委員會處置。
公會內部負責審議與處置違規會員的組織,是風紀維持的執行機關。
自律由同業團體自我約束(聲譽、會籍),政府監理是行政處分與罰鍰,兩者並行。
確認會籍 → 比對會員公約 → 備齊書面證據 → 向紀律委員會書面檢舉。
契約、對話紀錄、施工瑕疵照片與時間軸,並對應違反的公約條款。
向公會反映通常無裁判費等司法成本,相對低成本,但具體依各公會規定。
依各公會風紀維持方法而定,通常較訴訟快,但無固定法定期限。
公會走業界自律(聲譽壓力),主管機關走行政監理(行政處分),可並行。
檢舉施壓快、成本低但不能直接拿到賠償;訴訟可取得執行名義但慢。常先檢舉施壓再談和解。
| 比較面向 | 公會自律 | 行政監理 | 司法救濟 |
|---|---|---|---|
| 處理機關 | 同業團體紀律委員會 | 內政部/地方主管機關 | 法院 |
| 對廠商壓力 | 聲譽、會籍、投標資格 | 行政處分、罰鍰 | 金錢賠償、強制執行 |
| 速度 | 相對快、成本低 | 中等 | 慢、成本高 |
| 可否取代 | 輔助,不取代另兩軌 | 可並行 | 終局救濟 |
營造業公會應訂定會員公約、紀律委員會組織及風紀維持方法。
立法理由為健全公會,爰明定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健全公會,爰明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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