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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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2條,營造業在申請複查時需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1. 營造業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2. 專任工程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受聘同意書及其資格證明書。 3. 財務狀況: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最近一期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以及自行計算的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固定資產周轉率和淨值周轉率。 4. 資本額:營造業登記證書和最近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5. 承攬工程手冊。 當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抽查時,應查核上述文件,必要時,還可以查核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指引文件
- 第十七條條文
- 複查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報酬名詞
- 承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營造業法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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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