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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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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造業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複查時,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造業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專任工程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受聘同意書及其資格證明書。 三、財務狀況: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最近一期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並自行計算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固定資產周轉率、淨值周轉率。 四、資本額: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最近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五、承攬工程手冊。
  2. 2.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進行抽查時,應查前項各款文件,必要時,並得查核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2條,營造業在申請複查時需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1. 營造業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2. 專任工程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受聘同意書及其資格證明書。 3. 財務狀況: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最近一期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以及自行計算的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固定資產周轉率和淨值周轉率。 4. 資本額:營造業登記證書和最近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5. 承攬工程手冊。 當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抽查時,應查核上述文件,必要時,還可以查核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指引文件

  • 第十七條條文
  • 複查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報酬名詞
  • 承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營造業法17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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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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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營造業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複查時,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造業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