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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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當專業營造業承攬的工程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或土木包工業承攬的工程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時,無需申請記載變更。這表示對於金額在這個範圍內的工程,承攬人可以不需要經過申請就可以更改相關記載。例如,若一位專業營造業承攬了價值900,000新臺幣的工程,那麼他可以在不申請的情況下進行相關的變更。
- 第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條文
- 承攬名詞
- 營造業法 第 1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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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