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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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應於停業、復業或歇業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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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6條,營造業在自行停業、受到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必須在停業、復業或歇業日起三個月內,依照營造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相關程序。這表示營造業者在這些情況下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報備或註銷等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6條的內容及解釋,可參考以下資料: -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80134) - 營造業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10001)
相關函釋 2 則
- 第二十條條文
- 營造業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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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