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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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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應於停業、復業或歇業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6條,營造業在自行停業、受到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必須在停業、復業或歇業日起三個月內,依照營造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相關程序。這表示營造業者在這些情況下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報備或註銷等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6條的內容及解釋,可參考以下資料: -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80134) - 營造業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10001)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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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營造業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應於停業、復業或歇業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