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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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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稱必要相關營繕工程,指專業營造業從事本法第八條規定之專業工程項目時,為工程實際狀況及需要,所為技術上不宜分離或宜一併施作以達工程效能之工程。
  2. 2.專業營造業向定作人合併承攬前項專業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安裝部分或全部業務時,其依法應經規劃、設計者,應結合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有兩點需要釐清: 第一點,該條規定中提到的「必要相關營繕工程」是指在專業營造業從事本法第八條所規定的專業工程項目時,根據實際需要和技術要求,無法以分離的方式施作,或者是適合一起進行以達到工程效能的工程項目。 第二點,當專業營造業向定作人合併承攬上述的專業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和安裝業務時,依法應該經過規劃和設計的部分必須由具有相關資格的人員來負責。 以下是一個與這個法條有關的範例:假設有一個專業營造業承攬了一個包括規劃、設計、施工和安裝的專業工程項目。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這家營造業在進行規劃和設計時必須結合具備相關資格的人員,確保工程的設計和規劃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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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稱必要相關營繕工程,指專業營造業從事本法第八條規定之專業工程項目時,為工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