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稱必要相關營繕工程,指專業營造業從事本法第八條規定之專業工程項目時,為工程實際狀況及需要,所為技術上不宜分離或宜一併施作以達工程效能之工程。
  2. 專業營造業向定作人合併承攬前項專業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安裝部分或全部業務時,其依法應經規劃、設計者,應結合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為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