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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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有兩點需要釐清: 第一點,該條規定中提到的「必要相關營繕工程」是指在專業營造業從事本法第八條所規定的專業工程項目時,根據實際需要和技術要求,無法以分離的方式施作,或者是適合一起進行以達到工程效能的工程項目。 第二點,當專業營造業向定作人合併承攬上述的專業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和安裝業務時,依法應該經過規劃和設計的部分必須由具有相關資格的人員來負責。 以下是一個與這個法條有關的範例:假設有一個專業營造業承攬了一個包括規劃、設計、施工和安裝的專業工程項目。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這家營造業在進行規劃和設計時必須結合具備相關資格的人員,確保工程的設計和規劃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 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 第八條條文
- 承攬名詞
- 營造業法 第 8 條條文
- 營造業法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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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