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人民經建築師考試及格者,得充任建築師。
依據建築師法第1條,只有通過中華民國人民經建築師考試並獲得及格分數的人,才能擔任建築師的職位。 參考資料: 1.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4條:建築師考試及格分數。 2.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網站,建築師考試相關資訊。
中華民國人民,經建築師考試及格者,得充建築師。
立法理由本法係以建築師為對象之立法,故參照律師法、會計師法、醫師法及考試法之有關規定,於第一條中首先揭櫫建築師資格取得之條件。
中華民國人民經建築師考試及格者,得充任建築師。
立法理由本法所定之建築師考試與依照技師法所辦理之建築技師考試,二者似有重複,為免互相混淆並提高建築師之技術水準,今後擬停辦建築技師考試及檢覈,僅依法辦理建築師考試及檢覈。故特於本條增訂應建築師考試之資格,以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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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係以建築師為對象之立法,故參照律師法、會計師法、醫師法及考試法之有關規定,於第一條中首先揭櫫建築師資格取得之條件。
本法所定之建築師考試與依照技師法所辦理之建築技師考試,二者似有重複,為免互相混淆並提高建築師之技術水準,今後擬停辦建築技師考試及檢覈,僅依法辦理建築師考試及檢覈。故特於本條增訂應建築師考試之資格,以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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