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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1建築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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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民經建築師考試及格者,得充任建築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建築師法第1條,只有通過中華民國人民經建築師考試並獲得及格分數的人,才能擔任建築師的職位。 參考資料: 1.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4條:建築師考試及格分數。 2.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網站,建築師考試相關資訊。

立法沿革 2

(0601214 制定)

中華民國人民,經建築師考試及格者,得充建築師。

立法理由本法係以建築師為對象之立法,故參照律師法、會計師法、醫師法及考試法之有關規定,於第一條中首先揭櫫建築師資格取得之條件。

(0641216 修正)

中華民國人民經建築師考試及格者,得充任建築師。

立法理由本法所定之建築師考試與依照技師法所辦理之建築技師考試,二者似有重複,為免互相混淆並提高建築師之技術水準,今後擬停辦建築技師考試及檢覈,僅依法辦理建築師考試及檢覈。故特於本條增訂應建築師考試之資格,以利實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01214 制定)

本法係以建築師為對象之立法,故參照律師法、會計師法、醫師法及考試法之有關規定,於第一條中首先揭櫫建築師資格取得之條件。

(0641216 修正)

本法所定之建築師考試與依照技師法所辦理之建築技師考試,二者似有重複,為免互相混淆並提高建築師之技術水準,今後擬停辦建築技師考試及檢覈,僅依法辦理建築師考試及檢覈。故特於本條增訂應建築師考試之資格,以利實施。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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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師法第 1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建築師考試及格者,得充任建築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師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師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