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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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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條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建築工程學系、科、所畢業,並具有建築工程經驗而成績優良者,其服務年資,研究所及大學五年畢業者為三年,大學四年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建築工程學系、科、所畢業,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建築學科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土木工程、營建工程技術學系、科畢業,修滿建築設計二十二學分以上,並具有建築工程經驗而成績優良者,其服務年資,大學四年畢業者為五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六年。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土木工程、營建工程技術學系、科畢業,修滿建築設計二十二學分以上,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建築學科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五、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工程科考試及格,且經分發任用,並具有建築工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六、在外國政府領有建築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2. 2.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建築師法第2條,具有以下資格之一者,可以進行建築師考試: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建築工程學系、科、所畢業,並具有建築工程經驗而成績優良者。服務年資以研究所及大學五年畢業者為三年,大學四年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 範例:畢業於經教育部承認之專科以上建築工程學系五年制大學,並具有建築工程經驗五年以上且成績優良的個人可以申請進行建築師考試。 2.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建築工程學系、科、所畢業,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講授建築學科三年以上,且經教育部審查合格並有證明文件者。 範例:具有建築工程學科教師資格,並擔任專科以上學校教職超過三年的個人可以申請進行建築師考試。 3.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土木工程、營建工程技術學系、科畢業,修滿建築設計二十二學分以上,並具有建築工程經驗而成績優良者。服務年資以大學四年畢業者為五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六年。 範例:畢業於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技術相關學系,修習建築設計二十二學分以上,且具有建築工程經驗五年以上且成績優良的個人可以申請進行建築師考試。 4.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土木工程、營建工程技術學系、科畢業,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講授建築學科四年以上,且經教育部審查合格並有證明文件者。 範例:具有建築學科教師資格,並擔任專科以上學校教職超過四年的個人可以申請進行建築師考試。 5.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工程科考試及格,且經分發任用,並具有建築工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範例: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工程科考試並經分發任用,且具有建築工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且成績優良的個人可以申請進行建築師考試。 6. 在外國政府領有建築師證書,且經考選部認可者。 範例:在外國政府領有建築師證書且經考選部認可的個人可以申請進行建築師考試。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601214 制定)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條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建築工程學系畢業,並具有建築工程經驗而成績優良者,其服務年資,大學五年畢業者為三年,大學四年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三年畢業者為五年。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建築工程學系畢業,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建築學科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土木工程學系畢業,並具有建築工程經驗而成績優良者,其服務年資,大學四年畢業者為五年,專科學校三年畢業者為六年。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土木工程學系畢業,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建築學科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五、在國外政府領有建築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依本法第一條之規定,採考試之途徑,而檢覈為考試之一種方式,爰本諸其他專門職業性法律之規定。

(0641216 修正)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條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建築工程學系、科畢業,並具有建築工程經驗而成績優良者;其服務年資,大學五年畢業者為三年,大學四年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三年畢業者為五年。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建築工程學系、科畢業,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建築學科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土木工程學系、科畢業,並具有建築工程經驗而成績優良者;其服務年資,大學四年畢業者為五年,專科學校三年畢業者為六年。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土木工程學系、科畢業,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建築學科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五、領有建築科工業技師證書,並具有建築工程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六、在外國政府領有建築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因高考或檢覈及格而領有建築科工業技師證書,並具有三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其學識與經驗已達相當水準,應准其參加建築師檢覈。故擬增列第五款。   二、原第五款改為第六款。並將「國外政府」修正為「外國政府」。

(0840112 修正)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條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建築工程學系、科、所畢業,並具有建築工程經驗而成績優良者,其服務年資,研究所及大學五年畢業者為三年,大學四年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建築工程學系、科、所畢業,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建築學科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土木工程、營建工程技術學系、科畢業,修滿建築設計二十二學分以上,並具有建築工程經驗而成績優良者,其服務年資,大學四年畢業者為五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六年。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土木工程、營建工程技術學系、科畢業,修滿建築設計二十二學分以上,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建築學科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五、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工程科考試及格,且經分發任用,並具有建築工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六、在外國政府領有建築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建築師法第二條及建築師檢覈辦法第二條明定應檢覈資格者為大學或三專建築系科畢業者,而將二專、五專或高職畢業生經自學而同榜通過高等考試及格者排除在外。此恐有放寬高學歷而歧視、排斥低學歷經苦讀自學進修者之嫌,且造成同榜及格卻有不同待遇之極不公平現象,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   二、依建築師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明文規定同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有關以建築科工業技師檢覈取得建築師證書之方式,已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截止受理。因此,建築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已形同虛文,應予修正。   三、為消除前述不公平現象,維護當事人權益,特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

(0601214 制定)

依本法第一條之規定,採考試之途徑,而檢覈為考試之一種方式,爰本諸其他專門職業性法律之規定。

(0641216 修正)

一、因高考或檢覈及格而領有建築科工業技師證書,並具有三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其學識與經驗已達相當水準,應准其參加建築師檢覈。故擬增列第五款。   二、原第五款改為第六款。並將「國外政府」修正為「外國政府」。

(0840112 修正)

一、建築師法第二條及建築師檢覈辦法第二條明定應檢覈資格者為大學或三專建築系科畢業者,而將二專、五專或高職畢業生經自學而同榜通過高等考試及格者排除在外。此恐有放寬高學歷而歧視、排斥低學歷經苦讀自學進修者之嫌,且造成同榜及格卻有不同待遇之極不公平現象,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   二、依建築師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明文規定同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有關以建築科工業技師檢覈取得建築師證書之方式,已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截止受理。因此,建築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已形同虛文,應予修正。   三、為消除前述不公平現象,維護當事人權益,特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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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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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師法第 2 條規定:「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條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師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師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