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架空走廊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所建造,但側牆不能使用玻璃等容易破損之材料裝修。 二、廊身兩側牆壁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以上。 三、架空走廊如穿越道路,其廊身與路面垂直淨距離不得小於四.六公尺。 四、廊身支柱不得妨害車道,或影響市容觀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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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走廊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所建造,但側牆不能使用玻璃等容易破損之材料裝修。 二、廊身兩側牆壁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以上。 三、架空走廊如穿越道路,其廊身與路面垂直淨距離不得小於四.六公尺。 四、廊身支柱不得妨害車道,或影響市容觀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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