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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0 條

架空走廊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所建造,但側牆不能使用玻璃等容易破損之材料裝修。 二、廊身兩側牆壁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以上。 三、架空走廊如穿越道路,其廊身與路面垂直淨距離不得小於四.六公尺。 四、廊身支柱不得妨害車道,或影響市容觀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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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條的規定,架空走廊的構造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架空走廊應為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但側牆不能使用容易破損的材料如玻璃等裝修。 這表示架空走廊的結構應具備防火能力,或使用不易燃燒的建材構建。然而,側牆不可以使用容易破損的材料如玻璃等進行裝修。 二、架空走廊的廊身兩側牆壁的高度應在1.5公尺以上。 這表示架空走廊的廊身兩側牆壁的高度必須在1.5公尺以上。 三、如果架空走廊穿越道路,則廊身與路面之垂直淨距離不得小於4.6公尺。 這表示如果架空走廊穿越道路,則架空走廊的廊身與路面之間的垂直淨距離必須不小於4.6公尺。 四、廊身支柱不得妨害車道,並且不得影響市容觀瞻。 這表示廊身支柱不得擋住車道的行進空間,並且不得對市容造成不良影響。 針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條的規定,可參考至2021年3月2日更新的「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的文件,該文件提及了架空走廊的設計要求,包括防火構造、不燃材料的使用、側牆材料的裝修,高度要求以及與路面的垂直淨距離限制,同時也強調了廊身支柱不得妨害車道和市容的觀瞻。此外,也可參考相關法規的法條解釋和判例,以了解如何適用這些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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