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架空走廊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所建造,但側牆不能使用玻璃等容易破損之材料裝修。 二、廊身兩側牆壁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以上。 三、架空走廊如穿越道路,其廊身與路面垂直淨距離不得小於四.六公尺。 四、廊身支柱不得妨害車道,或影響市容觀瞻。
深度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條的規定,架空走廊的構造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架空走廊應為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但側牆不能使用容易破損的材料如玻璃等裝修。 這表示架空走廊的結構應具備防火能力,或使用不易燃燒的建材構建。然而,側牆不可以使用容易破損的材料如玻璃等進行裝修。 二、架空走廊的廊身兩側牆壁的高度應在1.5公尺以上。 這表示架空走廊的廊身兩側牆壁的高度必須在1.5公尺以上。 三、如果架空走廊穿越道路,則廊身與路面之垂直淨距離不得小於4.6公尺。 這表示如果架空走廊穿越道路,則架空走廊的廊身與路面之間的垂直淨距離必須不小於4.6公尺。 四、廊身支柱不得妨害車道,並且不得影響市容觀瞻。 這表示廊身支柱不得擋住車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