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編第五十五條規定應設置之緊急用昇降機,其設置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座: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時,每達三、○○○平方公尺,增設一座。 二、左列建築物不受前款之限制: (一)超過十層樓之部分為樓梯間、昇降機間、機械室、裝飾塔、屋頂窗及其他類似用途之建築物。 (二)超過十層樓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五○○平方公尺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