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07 條
快速跳轉
緊急用昇降機之構造除本編第二章第十二節及建築設備編對昇降機有關機廂、昇降機道、機械間安全裝置、結構計算等之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 一、機間: (一)除避難層、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無出入口之樓層及整層非供居室使用之樓層外,應能連通每一樓層之任何部分。 (二)四周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板,其天花板及牆裝修,應使用耐燃一級材料。 (三)出入口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除開向特別安全梯外,限設一處,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 (四)應設置排煙設備。 (五)應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並設置消防栓、出水口、緊急電源插座等消防設備。 (六)每座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 (七)應於明顯處所標示昇降機之活載重及最大容許乘座人數,避難層之避難方向、通道等有關避難事項,並應有可照明此等標示以及緊急電源之標示燈。 二、機間在避難層之位置,自昇降機出口或昇降機間之出入口至通往戶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大於三十公尺。戶外出入口並應臨接寬四公尺以上之道路或通道。 三、昇降機道應每二部昇降機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隔開。但連接機間之出入口部分及連接機械間之鋼索、電線等周圍,不在此限。 四、應有能使設於各層機間及機廂內之昇降控制裝置暫時停止作用,並將機廂呼返避難層或其直上層、下層之特別呼返裝置,並設置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等機間內,或該大樓之集中管理室(或防災中心)內。 五、應設有連絡機廂與管理室(或防災中心)間之電話系統裝置。 六、應設有使機廂門維持開啟狀態仍能昇降之裝置。 七、整座電梯應連接至緊急電源。 八、昇降速度每分鐘不得小於六十公尺。
深度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7條的規定,緊急用昇降機在除了本編第二章第十二節以及建築設備編中有關昇降機機廂、昇降機道、機械間安全裝置、結構計算等之規定外,還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操作: 一、機間: 1. 除了避難層、採用複層式構造的集合住宅不需要設有出入口的樓層以及整層非供居室使用的樓層外,機間應能達到每一樓層的任何部分。 2. 機間的四周應設有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的牆壁和樓板,天花板和牆壁裝修材料應該使用耐燃一級材料。 3. 出入口應設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門,除特殊的安全梯外,只能設一個,且不能直接連接到住宅。 4. 應該安裝排煙設備。 5. 機間應該設有緊急電源的照明設備,並設有消防栓、出水口、緊急電源插座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