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8條,建築物在2樓以上至第10樓以下的各層,應該設置緊急進口。但是,如果面對道路或寬度超過4公尺的通道,且每10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則不需要設置緊急進口。 根據該條第2項,窗戶或開口的寬度應在75公分以上,高度應在1.2公尺以上,或直徑應為1公尺以上的圓孔。開口的下緣應與樓地板距離不超過80公分,且沒有柵欄或其他阻礙物。 範例:例如,一個建築物在3樓上有一個窗戶,該窗戶的寬度為80公分,高度為1.5公尺,則該窗戶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8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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