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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08 條
- 1.建築物在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但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
- 2.前項窗戶或開口寬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二公尺以上,或直徑一公尺以上之圓孔,開口之下緣應距樓地板八十公分以下,且無柵欄,或其他阻礙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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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8條,建築物在2樓以上至第10樓以下的各層,應該設置緊急進口。但是,如果面對道路或寬度超過4公尺的通道,且每10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則不需要設置緊急進口。 根據該條第2項,窗戶或開口的寬度應在75公分以上,高度應在1.2公尺以上,或直徑應為1公尺以上的圓孔。開口的下緣應與樓地板距離不超過80公分,且沒有柵欄或其他阻礙物。 範例:例如,一個建築物在3樓上有一個窗戶,該窗戶的寬度為80公分,高度為1.5公尺,則該窗戶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8條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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