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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09 條

緊急進口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二、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四十公尺。 三、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二公尺以上。其開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範圍以內。 四、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 五、進口外應設置陽台,其寬度應為一公尺以上,長度四公尺以上。 六、進口位置應於其附近以紅色燈作為標幟,並使人明白其為緊急進口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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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9條採用了關於緊急進口的規定。根據此條規,緊急進口的構造應符合以下規定: 1. 進口應設在地面臨道路或寬度超過四公尺的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2. 進口之間隔不得超過四十公尺。 3. 進口的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二公尺以上。進口的開口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範圍以內。 4. 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以進入室內的構造。 5. 進口外應設置陽台,陽台的寬度應為一公尺以上,長度應為四公尺以上。 6. 進口的位置應該以紅色燈作為標記,並使人明確了解它是緊急進口。 根據這些規定,緊急進口必須在建築物的外牆面上位於地面臨道路或寬度超過四公尺的通路,且相互之間的間隔不得超過四十公尺。進口的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二公尺以上,並且進口的開口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範圍以內。進口必須是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以進入室內的構造,且應該在進口外設置陽台,陽台的寬度應為一公尺以上,長度應為四公尺以上。進口的位置應該以紅色燈作為標記,並使人明確了解它是緊急進口。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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