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0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緊急進口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二、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四十公尺。 三、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二公尺以上。其開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範圍以內。 四、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 五、進口外應設置陽台,其寬度應為一公尺以上,長度四公尺以上。 六、進口位置應於其附近以紅色燈作為標幟,並使人明白其為緊急進口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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