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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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或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未達一.五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 二、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在一.五公尺以上未達三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但同一居室開口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下,且以具半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不包括裝設於該牆壁上之門窗)與樓板區劃分隔者,其外牆之開口不在此限。 三、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之防火間隔未達三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 四、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之防火間隔在三公尺以上未達六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但同一居室開口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下,且以具半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不包括裝設於該牆壁上之門窗)與樓板區劃分隔者,其外牆之開口不在此限。 五、建築物配合本編第九十條規定之避難層出入口,應在基地內留設淨寬一.五公尺之避難用通路自出入口接通至道路,避難用通路得兼作防火間隔。臨接避難用通路之建築物外牆開口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六、市地重劃地區,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整體性防火間隔,其淨寬應在三公尺以上,並應接通道路。
深度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針對防火構造建築物的要求進行了規定。以下是該條款的具體內容及解釋: 1. 基地鄰接寬度與深度的要求: - 基地鄰接寬度必須在六公尺以上,若基地臨接寬度達到六公尺以上之道路或深度達到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則不需要留設防火間隔。 2. 防火牆的防火時效及開口要求: - 當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未達一.五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時,該部分的防火牆必須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並且其牆上的開口應該安裝具有同等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 - 當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在一.五公尺以上且未達三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時,該部分的防火牆必須具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九十條條文
- 市地重劃名詞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9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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