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1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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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1 條規定了非防火構造建築物的防火間隔要求: 1.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六公尺以上道路或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後側及兩側)退縮留設淨寬一.五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一基地內兩幢建築物間應留設淨寬三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 這條規定要求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在基地境界線(後側及兩側)上退縮留設防火間隔。如果建築物與基地之間有六公尺以上的道路或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則不需要留設防火間隔。在一個基地內,兩幢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隔應留設淨寬三公尺以上。 2. 前項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六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及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留設之防火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非名詞
- 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84-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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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