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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10-1 條

  1. 1.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六公尺以上道路或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後側及兩側)退縮留設淨寬一.五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一基地內兩幢建築物間應留設淨寬三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
  2. 2.前項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六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及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十二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得不受本編第八十四條之一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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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1 條規定了非防火構造建築物的防火間隔要求: 1.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六公尺以上道路或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後側及兩側)退縮留設淨寬一.五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一基地內兩幢建築物間應留設淨寬三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 這條規定要求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在基地境界線(後側及兩側)上退縮留設防火間隔。如果建築物與基地之間有六公尺以上的道路或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則不需要留設防火間隔。在一個基地內,兩幢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隔應留設淨寬三公尺以上。 2. 前項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六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及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十二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得不受本編第八十四條之一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之限制。 如果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的防火間隔超過六公尺,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超過十二公尺的部分,可以不受本編第八十四條之一的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的限制。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014年修訂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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