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84-1 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應使用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且基地內距境界線三公尺範圍內之建築物外牆及頂部部分,與二幢建築物相對距離在六公尺範圍內之外牆及屋頂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其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性能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但屋頂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4-1 條,非防火構造建築物的外牆和屋頂應該使用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在基地內距離境界線三公尺範圍內的建築物的外牆和頂部,與其他建築物的距離在六公尺範圍內的外牆和屋頂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此外,這些區域上的開口應該安裝具有同等以上防火性能的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然而,屋頂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的建築物例外,不需要符合上述要求。 範例參考資料: -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4-1 條,非防火構造建築物的外牆和屋頂應該使用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例如,一個商業建築物的外牆可以使用穩定的不燃材料,如金屬板或石材瓷磚來符合這個規定。 - 在基地內距離境界線三公尺範圍內的建築物的外牆和頂部,與其他建築物的距離在六公尺範圍內的外牆和屋頂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例如,如果兩座建築物之間的距離在六公尺內,其中一座建築物的外牆和屋頂應該使用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建材進行建造或覆蓋,以增加防火安全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